盃賽實施準則
全國大學校院企業管理學系系學會聯合會
盃賽實施準則
101.06.05 經第20屆企聯會第5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101.07.07 經第21屆幹部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
101.09.29 經第21屆企聯會上學期期初會員大會複決通過
102.04.01 經第21屆企聯會第2次賽務會議修訂通過
102.04.09 經第21屆企聯會第3次賽務會議修訂通過
102.06.01 經第21屆企聯會下學期期初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
名稱:本準則定名為全國大學校院企業管理學系系學會聯合會(以下簡稱本會)盃賽實施準則。
第二條
宗旨:為確立盃賽相關規定與本會及承辦學校間之應盡義務。
第三條
依據:本會「全國大學校院企業管理學系系學會聯合會組織章程」設置。
第二章 盃賽承辦
第四條
各項盃賽(大企盃、北企盃、中企盃、南企盃)皆由本會擔任主辦單位,並指導與協助承辦學校進行盃賽籌備事項。承辦學校需無條件接受本會指導。
第五條
本會之各項盃賽除大企盃外,其餘三區盃賽舉行日期應定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舉辦,如因盃賽得標日期較晚,則可於企聯會議上提報討論。
第六條
比賽項目:本會規定籃球、排球、桌球、羽球為基本比賽項目,其餘比賽項目則由承辦學校視該校硬體設施自由增設。
第七條
承辦學校應於活動開始前之每一次企聯會議上進行盃賽進度報告,並於報告後提供時間給予會眾詢問。
第八條
活動結束後之下次企聯會議上,承辦學校需進行盃賽結案報告,結案報告內容需含括下列項目:
一、活動資訊(含實際舉辦之地點、日期等)。
二、實際報名人數與參賽隊伍(需依各項目分開報告)。
三、經費結算報告(需連同公關贊助款項一併報告)。
四、重點檢討與改善事項。
五、禁賽提案結果報告(依企聯會幹部決議報告)。
第三章 參賽資格與體保生規定
第九條
學分先修班(生)、博士班(生)、在職專班(生)與教職員不具有本會各項盃賽之參賽資格。
第十條
聯隊規定:若該校系之大學部在學學生總人數未達150人者,則可向承辦單位申請聯隊報名,通過者則可與同校、同學院之企管相關科系以聯隊方式報名參加,且須於報名表上標示聯隊科系名稱,以提供承辦單位備查。
第十一條
非本會會眾欲報名參賽者,不限報名隊伍數,以校系為單位(聯隊報名視同一隊)加收新台幣參仟伍佰元報名費,以保障企聯會會眾之基本權利。
第十二條
體保生定義:
一、曾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、甄試、單獨招生及轉學(插班)考試加分等「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」規定之入學管道並經榜示或遞補錄取者定義為專項體保生。
二、以體育專長入學(含單獨招生入學者)之球員。
三、現(曾)為大專聯賽公開組第一級之球員。
四、現(曾)入選為亞青國家隊(培訓隊)、國家代表隊(培訓隊)之球員。
五、轉學生於首次入學以體育專長入學之球員。
六、現(曾)擔任社會甲級公開組球員與職業球員。
七、體保生、體資生與曾經具有國手資格參賽選手皆等同於體保生。
第十三條
碩士班(生)規定:每隊至多可報名兩名碩士生,比賽場上僅能有一名碩士生;如該碩士生同時具有體保生之資格,則該隊伍不可再上場碩士生與體保生。
第十四條
凡符合第十二條所述之任何一項體保生資格即為體保生(不分項目),各項目運動競賽,每隊至多可上場一名體保生。
第四章 違規懲罰
第十五條
第一級違規(褫奪名次,禁賽三年):
一、比賽期間頂撞裁判且無視大會秩序規定者,經大會或其他參賽隊伍提報檢舉查證屬實者。
二、比賽期間發生鬥毆群架違規大會秩序者,經大會或其他參賽隊伍提報檢舉查證屬實者。
第十六條
第二級違規(褫奪名次,禁賽二年):
一、比賽期間上場選手資格未依照大會規定,經大會或其他參賽隊伍提報檢舉查證屬實者。
二、比賽期間體保生上場人數違反大會規定,經大會或其他參賽隊伍提報檢舉查證屬實者。
第十七條
如違規事項未明列於本準則內者,則經過企聯會幹部會議決議後,於該盃賽結案報告時公告違規隊伍之懲罰事項。
第五章 賽務備案
第十八條
如因天災地動不可抗力之因素發生,停辦訊息經承辦單位提報本會後,由承辦單位公告予各參賽隊伍。
第十九條
如因天候不佳(如:豪雨),承辦單位可視情況評估停辦戶外競賽項目,室內競賽項目不受雨勢影響需如期舉辦,不予以停賽。
第二十條
退費規定:
一、比賽開打前停辦之競賽,承辦單位需退七成之報名費用。
二、比賽途中因故停辦之競賽,承辦單位需退五成之報名費用。
第二十一條
如該隊伍報名競賽後,因故不克前往參加者,該隊伍可向承辦單位申請兩成報名費用之退費,但承辦單位有權沒收該隊伍之全額保證金。
第二十二條
參賽隊伍未全勤參賽者,承辦單位有權不予以退還報名費用,且可沒收該隊伍之保證金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三條
本準則可由本會會眾於會議上向本會賽務部提案修正,經本會幹部會議通過後,公告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第二十四條
賽務部有權可視情況增修本準則條文,並於本會幹部會議提案通過後,公告後實施。
第二十五條
使用表單:
一、盃賽籌備執行SOP流程。
二、大企盃招標單。
三、北企盃招標單。
四、中企盃招標單。
五、南企盃招標單。
全國大學校院企業管理學系系學會聯合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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